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用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青岛理工大学印章管理规定》(青理工校发〔2016〕2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党总支、行政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等。
第二条 院党总支、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报送学校核准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规格、样式
第三条 印章形制上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四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使用全称。
第五条 印章所刊汉字,一般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第六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院授权党总支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管理学院党政印章。
由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专人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第八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使用范围
1.学院上报各部门的材料,可直接向党总支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申请使用印章。
2.学生请假一般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不需加盖学院公章。学生在读证明等证明材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具,证明人签字方可盖章。
3.由学院评选出的各类教工荣誉、奖励,证书由学院办公室审核后盖章。各类学生荣誉、奖励证书,须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用印审批单》后,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
4.学生成绩单须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出具,并由负责老师签字,方可用印。
5.介绍信要专事专用,须经院办审核后,方可办理。调研介绍信,需任课老师(项目负责人)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用印审批单》,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办理。不准开空白介绍信,介绍信不得邮寄、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须及时报告。
6.其他事由需用印的,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用印审批单》,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院党总支、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1、重要事项,特别是上报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经院总支书记或院长签批,方可用印。
2、一般事项,需经分管院领导签批,方可用印。分管院领导不在学校时,紧急事项可以报请院总支书记或院长签批用印。
实际工作中,以上所列类别难以全部包括所有用印事项。遇类似情况,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原则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审批使用印章。如有紧急情况,需持用审批过的《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用印审批单》,方可用印。
如果出现用印材料或《用印审批单》未来得及经有关领导审核、签批而急于用印的情况,需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或经院办主任审核、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印,后补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非必须用学院印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院教职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五)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等。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必须检查审批手续,审核用印内容。
第十三条 用印要进行登记。盖印要端正、清晰、位置适当。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四条 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归卷备查。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印。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办、校办和保卫处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者,学院将按学校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用印审批单》,由院党总支、院办制定统一式样,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总支、院办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用印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