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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标兵、先优评选条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09-14   点击:  

                     
     第一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标兵、先优的评选工作是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我校团学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重要举措。为了引导我校学生积极投身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并对全校学生的素质拓展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素质拓展标兵、先优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标兵"、"思想道德标兵"、"文体艺术标兵"、"科技学术创新标兵"、“社会工作标兵”、“社会实践标兵”、"社团活动标兵"、"校园服务标兵"、“技能培训标兵”和"十佳素质拓展项目经理人"十个类型。
     第三条  各类标兵、先优的评选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校团委、校素质拓展中心共同组织实施;由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 在评奖期内受到校纪、团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各类标兵、先优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在评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评选组织的行为的,取消各类标兵、先优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政治理论学习标兵"主要评选在业余团校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赛、辩论赛)、政治理论研讨会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个人,每届评选1—30名。
     第七条  "思想道德标兵"主要评选青年志愿者(学雷锋)活动、各类公益活动(包括捐助)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事迹突出的先进个人,每届评选1—30名。
     第八条  "文体艺术标兵"的评选条件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学年全国、全省性文体竞赛活动中个人成绩取得名次奖。
   2、在本学年全国、全省性文体竞赛活动团队成绩取得名次奖的主力队员。
   3、在本学年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经校团委常委会表决同意授予者。
  每届评选1—10名
     第九条  "科技学术创新标兵"的评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科技学术活动中获得奖励者;
   2、在校内科技学术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励;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
     每届评选1—10名
     第十条 “社会工作标兵”主要评选在校内外社会工作中积极进取,不懈努力,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很高群众威信者。
     每届评选1-10名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标兵”主要评选在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者。
     每届评选1-10名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标兵"主要评选在各类学生社团活动中解决实际问题、取得突出成绩或有重大社会影响者。
     每届评选1—10名。
     第十三条 “技能培训标兵”主要评选在校内外的各种技能培训中,不断刻苦钻研,取得多项证书,极大提高自身社会竞争力和服务能力者。每届评选1-10名。
     第十四条  "校园服务标兵"在"青年志愿者团"、"校园文明值勤岗"、"校学生会礼仪队"、"学生会伙食委员会"、“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团学组织及部分服务性学生社团组织中表现突出者。
     校园服务标兵"每届评选1-20名。
     第十五条 “十佳素质拓展项目经理人”主要评选作为素质拓展项目经理人的团学干部,其所负责的素质拓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遵守青岛理工大学素质拓展项目管理规定;素质拓展中心对参评项目经理人所负责项目的综合评定成绩在85分以上;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生责任事故,项目内容及执行过程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在同学们中反映良好,同学们参与、认可度高,能够提高参与同学的综合素质并产生相应素质拓展记录。
     第十六条  各类标兵、先优的评选活动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实施。在每次评选前,由校团委以文件或会议形式向各分团委下发评选通知,确定具体的推荐程序和名额,然后由校团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类标兵、先优评选的具体实施,参见各类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均对素质拓展标兵、先优的候选人有提名权。
     第十九条  对其他取得巨大成就,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先进典型,可以由各级团组织逐级申报,由校团委决定单独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各类标兵评选产生后,由校团委、学生会决定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00七年四月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解释。




                              共青团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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