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包括独立学院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奖学金
第一节 奖学金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
(一)杰出学生奖学金:4000元/年·人,获得者为校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2000元/年·人,获得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奖学金及第(五)至(七)款中的任意一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答辩评定,报学校审核产生,比例不限。
(三)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500元/年·人,获奖比例:5%。
二等 300元/年·人,获奖比例:15%。
(四)思想品德奖学金: 300元/年·人,获奖比例:5%。
(五)文体活动奖学金:300元/年·人,获奖比例:5%。
(六)科技创新奖学金:300元/年·人,获奖比例:5%。
(七)社会工作奖学金:300元/年·人,获奖比例:5%。
获得本条第(一)款奖学金者不重复获得本条其它条款的奖学金;获得本条第(二)款奖学金者不重复获得本条第(三)至第(七)款的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可参考上述各项奖学金评选比例,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确定适合本单位的最终评选条件和比例,但总人次比例不得超过40%,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社会团体、个人或企业等设立的奖学金。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奖学金与本条规定的奖学金可以重复获得。
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二节 个人申报
第十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申报制(学习优秀奖学金除外)。凡本校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获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奖学金者除具备所申请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四)当学年思想品德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五)没有无故拖欠学费现象。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时应认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本人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节 评 审
第十三条 学院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在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期前四周评审第六条(三)到(七)项奖学金,第六条(一)、(二)项奖学金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四周内进行。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为:①本人申报,班级初评;②学院进行初步审核;③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四节 公 示
第十五条 学院将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节 颁 发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颁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上,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一节 荣誉称号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毕业生。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优良学风班;
星级文明宿舍。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二)当年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平均学绩数在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
(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科技创新奖学金;
3、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获社会实践奖学金;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且“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并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宿舍氛围;并获得本条例第七条第(四)至(七)款中的任意一款奖学金;
(四)学生素质测评中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前20%;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在1年或更长时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优良学风班”、“星级宿舍”评奖条件:
具体评审办法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星级文明宿舍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节 评选办法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在学生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由学院具体实施。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六周内进行,优秀本科毕业生在第七学期评选、优秀专科毕业生在第五学期评选。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标兵人数不限,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20%,优良学风班按全校班级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标兵的产生可由班级向学院推荐候选人,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评选审核,并将初步人选在全校进行公示,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的评选由班主任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党总支和班主任组织,由班级学生评议提出初选名单,经本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二)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对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运动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优良学风班”、“星级宿舍”评选办法:
具体评选办法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星级宿舍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结果应在本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印发文件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荣誉称号的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进行申诉,申诉程序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奖状或证书;
(三)发放奖品;
(四)发放奖学金、奖励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学院按照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级本、专科生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