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06-01   点击: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为了更好地使用管理校徽和学生证,特制定本办法。

1、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须经本院系注册后方可有效,注册时间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学生证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管理,各院系根据规定的格式登记造册,加盖院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3、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抵押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他人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申请补发过程中弄虚作假,严禁一人多证,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学生证乘车区间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本人根据当时家庭住址如实填写,火车站名应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车站,随意乱填乘车区间的学生将不发放乘车优惠卡。

5、需要变动半价优惠乘车区间地址时,须由家长工作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能办理更换地址手续。

6、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7、凡遗失学生证,应立即向所在院系报失,并到校报或青岛市相应报纸登报声明作废,持挂失报纸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学生证补发申请表,如实填写并经班主任、院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到学生处申请补发,补发时须交纳相应费用1 2(含工本费5元、优惠卡7),连续两次丢失原则上将不再补发。

8、学生已丢失的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回的,应立即交回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核销。

9、学生因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时,必须把校徽和学生证交回到学生工作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丢失的应按规定出具证明和交费。

10、学生在校内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工作处换领学生证。

11、学生如将校徽丢失,将不再补发。

1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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