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05-03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5年7月14日校务会通过)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派遣;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写出考查意见,经学校审查,若确有进步表现,可解除察看,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做出之日起生效,限五个工作日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司法部门刑事、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教育,对其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改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具有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含8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第七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违反第八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和窝藏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违反第七条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之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用任何赌具、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外公共场所赌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严禁学生打麻将,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用各种电热器,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外,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破坏、偷盗、挪用消防设施或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从事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按考勤记载,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

(一)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时间计;集体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负责查证,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肇事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品行不端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论以任何名义、方式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活动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贩毒、吸毒,以各种方式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其它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破坏社会和学校的安定,经教育仍不悔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利用网络进行罢课、罢餐、集会和游行示威等串联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网络上发布、观看、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网络非法侵入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网络,窃取、泄露学校的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类似条文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同时触犯两条校规校纪者;

(六)酒后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况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交代错误,并决心悔改者;

(二)在调查中,如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者;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赃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承担下列后果: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各种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学校所有欠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及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原始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处分材料及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存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

第三十条 处分的申诉

(一)处分决定书要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处分决定书可由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学校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班级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普通教育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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