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05-02   点击: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为山东省籍考入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其居住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对象(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山东省考入我省高校、经济困难、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读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其他贷款中无不良记录;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前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五门;
5、须有学生家长或近亲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在校期间无大吃大喝、佩戴金银首饰、购置名贵服装、使用奢侈消费品等现象。
三、贷款金额及控制比例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学生数不超过所在院系山东省生源学生数的20%。
四、贷款申请
在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双方合作期间,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和一位辅导员为成员的助学贷款审核小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院系助学贷款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各院系统一领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经学校审查盖章后,交学生本人回生源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五、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合同变更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3、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经办信用社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经办信用社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4、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经办信用社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才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5、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经办信用社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六、贷款偿还和违约责任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信用社进行债务确认,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信用社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3、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4、借款学生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信用社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信用社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5、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信用社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经办信用社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6、因借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信用社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学生应承担经办信用社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对原户籍所在地非山东省的考入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对象(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外省考入我省高校、经济困难、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读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其他贷款中无不良记录;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前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五门;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在校期间无大吃大喝、佩戴金银首饰、购置名贵服装、使用奢侈消费品等现象。
三、贷款金额及控制比例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学生数不超过所在院系外省生源学生数的20%。
四、贷款申请、合同签订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和一位辅导员为成员的助学贷款审核小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院系助学贷款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各院系统一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初审后的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学校在收到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合同变更
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六、贷款偿还和违约责任
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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